美国特殊教育的高度发展与其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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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特殊教育的法律和政策保证了特殊教育的平等机会。
美国特殊教育的高度发展与其特殊教育立法密切相关。经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相当完善,有效地保护了美国各类残疾人的教育权利,特别是在促进特殊儿童教育机会的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其他法律的制定应以宪法为基础,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联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应以此为基础。美国联邦宪法的许多条款对特殊教育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有直接或间接的重要影响,其中对美国特殊教育影响最大的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每个州应该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平等的保护,没有适当的程序和证据,不应剥夺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保证了特殊儿童有权接受教育,这是国家最高权威的基本权利之一。除了联邦宪法,美国的50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而且州宪法往往比联邦宪法更详细。但是州宪法应该以联邦宪法的精神来制定。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联邦宪法未授予合众国或者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和人民保留。因此,教育责任一般由州承担,因此美联邦宪法保护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各种措施和根本原则往往在州宪法中规定。
(二)一般法律。
美国法律包括国会和州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律,仅次于联邦和州宪法,是美国规范特殊教育最重要的立法形式。美国完善的立法制度是美国成为世界特殊教育发展领先国家的重要原因之一。自20 世纪60 自20世纪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颁布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来维护特殊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具体涉及:20 世纪60 年代颁布了《特殊教育法》( Special Education Act)》等七部法律,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来培养专业人员,这些人员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教师进行培训和教育。20 世纪70 年代颁布了《残疾儿童教育法》( Education for Allhandiciapped Children Ac)》等6 部法律要求为所有6部法律至21 残疾学生提供免费、适当的公共教育。20 世纪80 1986年代颁布了《1986年代》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 Education for the handiciapped Act Amendments of1986)》等7 根据部法律,联邦政府要求各州为所有3个州至5 具有申请联邦学龄前基金资格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教育。20 世纪90 1997年代颁布了《1997年代》《残疾人教育法》( Individals with DisabilitiesEducation Act of 1997)为残疾学生制定个性化教育计划,教育计划组至少有一名教师;学生必须能够参加普通教育课程。21 本世纪以来,颁布了《不让一个孩子落后法案》( NO Child Left Behind Act)》
等3 部法律要求所有学区的残疾儿童由专业水平较高的教师授课,并选择科学验证的课程和教学方法。这些一般法律构成了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中间力量,它们提供的法律服务涵盖了不同层次的所有残疾儿童,有效地维护了残疾儿童各方面的教育权。
(3)法律法规。
为了配合一般法律的实施,美国联邦政府授权相应的行政部门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一般法律提供有效的支持。
但是,联邦和州行政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与联邦和州的法律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在许多关于特殊教育公平的法律法规中,对特殊教育公平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涉及以下几个部分:
1. 提供早期教育干预服务法规。
2007 年5 月9 在联邦登记册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定提案公告中,指出资金为4.36 1亿美元的康复服务法规。该法规旨在确定那些可能有资格接受早期教育干预服务的婴儿,这些婴儿需要在两岁之前,可能导致身体或精神异常。这些至关重要的早期教育康复服务可以确保婴儿和这些儿童在未来有权接受特殊教育。
2. 种族间残疾儿童教育无差别待遇政策。
2010 年8 月23 美国国务院特殊教育康复服务教育办公室( OSERS)康复管理办公室在国家职业康复机构的政策法规指导下指出,必须为美国任何种族的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康复资金和一对一的康复教育服务,以保护他们的教育权利。
3. 最终学业成绩标准法规。
2007 年5 月20 美国教育部长玛格丽特斯·佩林斯( Margaret Spellings)修订后的特殊教育康复服务最终学业成绩标准法规已经公布。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特殊儿童的学业成绩标准,为那些有挑战性欲望的学生制定了新的学业成绩标准。这些学生现有的学业水平低于他们的年级,很难达到他们现在要求的学业水平。它包括一些保障措施,确保特殊儿童在修订后的学业成绩标准中获得所在年级水平的教学内容,让学生有机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达到所需的学业标准水平。
这些法律法规是对一般法律有效性和现实的具体补充,是宪法和一般法律意志的体现,也是维护各类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直接法律保障。
(四)判例法。
判例法是法院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后形成的惯例原则。随着教育民主时代的到来,美国出现了大量关于特殊教育的案件,司法案件对特殊教育的影响日益增加。自200年以来世纪50 自20世纪200年代以来,在美国关于特殊儿童的案件中,法院对这些儿童的最终判决有效地维护了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其中,对特殊教育的影响更大:1989 1988年新罕布什尔州学区诉讼案年7 1月,新罕布什尔州联邦地方法院法官判决一名严重残疾和四肢瘫痪13人年龄较大的男孩,由于无法从特殊教育服务中获得发展,因此不具备接受特殊服务的资格。
1989 年5 上诉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最终判决是,无论残疾儿童能从教育中受益多少,无论残疾儿童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公立学校都必须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1999年塔特罗诉讼——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当地学校必须为残疾学生提供一对一的特殊教育和护理资金。这些案件都显示了美国对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教育权的坚定态度和信心,反映了对法律的坚定执行,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